COP即將開議,先來談談巴黎協定,巴黎協定第 6 條為各國自願合作實施其國家自主貢獻(NDC) 提供了一個框架。它通過國際排放交易和碳信用轉讓等機制提供靈活性,促進具有成本效益的減排,同時鼓勵可持續發展。
這意味著它是一個框架,允許跨國資金用於脱碳巴黎協定的第六條,應對氣候變化的關鍵挑戰之一是確保發展中國家和未發達國家(歷史上對全球排放量的貢獻最小)不會受到脱碳經濟的不成比例的負擔。第 6 條通過使這些國家能够参與全球碳市場,允許它們通過可持續項目產生和銷售碳信用額來解決這個問題。
這種機制為發展中國家投資可再生能源、重新造林和其他低碳舉措創造了經濟激勵。通過將這些努力貨幣化,他們可以吸引急需的投資,促進經濟增長和基礎設施發展。即使是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也有必要参與應對氣候變化的鬥争,因為這不再是一種選擇,而是一種必要。但是,那些努力提供基本條件的人無力投資脱碳項目,而脱碳項目正是碳抵消的用武之地,隨後又出現了《巴黎協定》第 6 條。
碳信用額銷售的收益可以再投資於當地社區,改善獲得清潔能源、教育和醫療保健的機會,從而促進社會公平。大家可以注意第 6 條裡面說到在森林部分著重於重新造林,因為重新造林在計算森林碳匯資產部分才不會造假,這部分給國內對森林有興趣的企業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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